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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生命科技伦理治理新进展

发布日期:2023-03-19  来源:中国人文科学  作者:李晶  浏览次数:253
核心提示:20世纪以来,生物技术发展突飞猛进,在产生巨大科研与商业价值的同时,也带来了伦理问题。不少学者建议科学界、伦理学界以及法学界深入交流合作,共同为技术发展造福人类保驾护航。政策引领新导向基因编辑通过对定点基因片段的插入、敲除或替换等方式修改或编辑基因组,可达到改良生命体性状、预防和治疗疾病,甚至强化外观、智力等目的,是当代生命工程领域的前

20世纪以来,生物技术发展突飞猛进,在产生巨大科研与商业价值的同时,也带来了伦理问题。不少学者建议科学界、伦理学界以及法学界深入交流合作,共同为技术发展造福人类保驾护航。

政策引领新导向

基因编辑通过对定点基因片段的插入、敲除或替换等方式修改或编辑基因组,可达到改良生命体性状、预防和治疗疾病,甚至强化外观、智力等目的,是当代生命工程领域的前沿技术。然而,正因这项技术使“编辑生命”成为可能,其发展应用蕴藏着巨大的伦理风险。“比如,在动物身上培养用于移植的人类器官会让部分人感到被冒犯;再如,基因编辑能避免某些遗传病,但基因治疗与以‘优生’为目的的基因增强之间的界限又该如何划分?”北京干细胞与再生医学研究院研究员李伟称,新技术对人类现有生活和认知规律的挑战与改变,与传统的伦理道德和准则产生了冲突,需要适时制定法律、伦理政策框架来进行引导和规制。在日前举办的“科技伦理治理的挑战与应对”研讨会上,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研究所研究员邱仁宗表示,科学发展必须要在规范的框架内进行,社会各界包括国际社会在这一点上基本取得共识。

北京协和医学院群医学及公共卫生学院教授翟晓梅表示,在现阶段进行任何生殖系编辑的临床使用都是不负责任的,其安全性和有效性尚未得到保证,存在难以预估的脱靶风险。“基因编辑婴儿”事件,无论从实质层面,还是程序层面,都不符合伦理规则,不仅影响个体的尊严和治疗效果,而且可能会对后代造成不可逆的医源性疾病,甚至污染整个人类基因池,影响代际公正。

面对科技的迅猛发展,道德指引和法律规范是让生命科技符合人类当前及长远利益的有效调节器。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申卫星认为,要通过价值理性的调节来引导工具理性,以伦理道德指引基因编辑走向良善,就要统合国际共识和国内现状,在基因技术的发展过程中嵌入伦理先行和法律价值,尽可能避免技术反噬带来的灾难性后果。目前,我国相关法律多为部门性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整体来说较为滞后。申卫星建议提高基因立法的层级和强制力,各部门联动,在更高层次和更高效率的维度回应生命科技引发的伦理和法律问题。

2月18日,由国家卫生健康委等4部门联合印发的《涉及人的生命科学和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范了涉及人的生命科学和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工作。邱仁宗表示,《办法》将参与研究的健康人和病人称为“研究参与者”,这在我国尚属首次。与过去的“研究对象”“受试者”等称谓相比,既肯定了研究参与者为科学作贡献的道德地位,也可以调动其积极性,使研究更有成效。同时,作为非专业人士,研究参与者与研究人员在信息和权利拥有上都处于不对称的脆弱地位,理应拥有受研究人员和监管人员保护的权利,《办法》体现了对研究参与者承诺保护的义务。人类干细胞国家工程研究中心主任卢光琇对《办法》的颁布深感欣慰。她说,重大科技临床实验,应在国家层面上进行,以国家认可的方式实施,并接受国家层面的严格监管,如此就不会因为某个事件导致科技研发停滞或使科学创新受到打压,又能使新技术在符合伦理和法律框架的前提下进行研发,避免被无良医疗机构及个人滥用。

完善体制机制建设

我国一贯采用机构内设伦理审查委员会模式,《办法》又增设了区域伦理审查机构的方式,规定未设立伦理审查委员会或伦理审查委员会无法胜任审查需求的,机构可以书面形式委托有能力的伦理审查委员会或区域伦理审查委员会开展伦理审查。华东政法大学教授满洪杰表示,伦理审查委员会独立于科研机构可以保证伦理审查的中立性,同时也能对不同的伦理审查委员会所把握的伦理标准起到非常重要的统一作用。上海交通大学瑞金医院教授胡庆澧提出,科技创新、伦理准则和完善法规建设,道阻且长,科学家要弄清楚能做什么,伦理学家要搞明白该做什么,政策(法规)制定者要说清楚准许做什么,分工明确又密切合作,才能最终促进科技发展的良性互动。

北京干细胞与再生医学研究院科技伦理研究中心主任彭耀进呼吁,在建立科研人员失信黑名单的同时,可参考教育领域构建相应的从业禁止制度:明确司法机关在办理科研人员严重违反科技伦理犯罪案件中适用从业禁止、禁止令规定的具体规则,并规定在科研人员严重违反科技伦理犯罪案件的判决生效后,人民法院应当向科技、教育等行政部门送达裁判文书。北京大学医学人文学院教授王岳表示,在医学新技术与商业利益的捆绑中,单纯靠伦理来约束专家行为的传统规范显得力不从心。他建议,把机构内伦理审查前置于基因治疗的投资阶段,从资金监管阶段就尽量避免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石佳友认为,要健全科技伦理治理体制,就要推动科技共同体的行业自律,企业在对股东负责的同时,应兼顾社会和其他相关者的利益;科研共同体应当主动抵制违背科技伦理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应用活动;学术期刊应对科研失信人员的论文发表进行严格的伦理审查;学术团体应完善章程等文件,不得对科研失信人员提供资金或其他支持等。以这些措施切实提升违法成本,为科研设置坚固的法律护栏。

人类基因组是全人类的共同财富,科技的发展和应用关乎每个人的切身利益。与会学者一致认为,科研伦理治理需要全社会的对话,不光是在立法层面广泛听取公众意见,对引起重大伦理争议事件的调查坚持公开透明原则,还要加强对公众的科技伦理教育,建立包括科技界、法律界、伦理学界、患者、群众等各类群体的伦理治理共同体。中国科学院基础医学与肿瘤研究所副研究员苏夜阳表示,向不同的群体学习观点、经验,学习如何在理论与实践的冲突中坚强面对,学习源自生命本身的强大力量,也许会比严厉的惩戒措施收获更好的社会效果。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

责任编辑:秦丹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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