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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百科·普法词条 | 利益第三人合同 Third-party Beneficiary Contract

发布日期:2023-05-17  来源:中国法律咨询中心  浏览次数:1179
核心提示:中文名:利益第三人合同英文名:Third-party Beneficiary Contract类别:民法概述所谓利益第三人合同,又称为利他合同、第三人取得债权的合同或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它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由一方向合同关系外第三人为给付,该第三人即因此取得直接请求给付权利的合同。一、利益第三人合同的成立要件利益第三人合同的成立除了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基础合同有效

中文名:利益第三人合同

英文名:Third-party Beneficiary Contract

类别:民法

概述

所谓利益第三人合同,又称为利他合同、第三人取得债权的合同或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它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由一方向合同关系外第三人为给付,该第三人即因此取得直接请求给付权利的合同。

一、利益第三人合同的成立要件

利益第三人合同的成立除了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基础合同有效成立外,还需要具备以下要件:

(一)债权人与债务人必须达成合法有效的利他合同,并在合同中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为给付。

第三人基于利他合同而取得利益,首先必须要求债权人与债务人达成合法有效的利他合同,如果合同无效、可撤销或根本不成立,则不可能使第三人取得利益。在利益第三人合同中必须约定债务人向第三人作出给付,给付的种类一般没有限制,作为不作为均无不可。值得注意的是,即使一般合同中为第三人设定了义务,也不能认为该约定当然无效,因为这样的约定并不违反法律中的强行性规范。尽管在一般情况下,合同当事人并不能为第三人设定义务,但在合同中如果当事人为第三人在设定权利的同时也设定了义务,并不能认为合同当事人仅仅是为第三人设定义务。法律之所以禁止当事人为第三人设定义务,是因为这种约定对第三人是不利的,但在合同为第三人同时设定权利和义务的情况下,并不一定完全对第三人不利。按照合同自由原则,此种合同条款是否对第三人不利应当由第三人自己决定。利他合同制度中有一项重要规则,允许第三人决定是否接受权利,如果第三人认为当事人设定的义务对其不利,他可以拒绝接受。

(二)债权人与债务人约定使第三人对债务人直接取得债权。

依大陆法系各国民法,利益第三人合同可以分为真正的利他合同和非真正的利他合同。两类合同的区别主要表现在是否使第三人直接取得对债务人的债权。一般来说,当事人在合同中特别约定直接使第三人取得债权,此种合同称为真正的利他合同。当事人除约定向第三人为给付外,还须有使第三人对债务人取得直接请求权的特约,才构成真正的利他合同。如果当事人仅约定向第三人为给付,而不约定使第三人对债务人取得直接请求给付的权利,则不构成利益第三人合同,仅构成不真正的或不纯正的利益第三人合同。

(三)第三人明确表示接受合同为其设定的利益。

利益第三人合同要发生效力还必须要第三人明确表示接受合同为其设定的利益,换言之,尽管合同当事人通过设定利他合同为第三人设定了利益,但不能强迫第三人接受合同中设定的利益,如果第三人拒绝接受该利益,则利益第三人合同就不能当然生效。第三人接受权利的意思表示可采取明示的方式也可以采取默示的方式。

(四)债权人也享有请求债务人向第三人给付的权利。债权人是否享有此项权利是利益第三人合同与并存的债务承担的区别之处。

二、利益第三人合同的效力

(一)对第三人的效力

利益第三人合同成立后对第三人发生的一个基本效力就是第三人对债务人取得直接请求给付的权利,第三人提出请求的根据在于缔约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合同。但在一般情况下,第三人提出请求的前提应当是债权人未向债务人提出请求,如果债权人已提出请求,则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继续履行的责任。而债务人承担此种责任,最终也将使第三人的利益得到满足。因此,第三人也没有必要再继续提出请求。但如果债权人没有提出请求,第三人向债务人提出请求是合理的。第三人享有的权利是债权人为特定的第三人所确定的,第三人不能将该权利随意转让给他人,但如果第三人将该权利与债权人进行抵销,仍然是合法有效的。

(二)对债权人的效力

利益第三人合同对债权人发生的基本效力是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向第三人为给付。尽管债权人的债权与第三人所享有的权利都包含了请求权的内容,但两者并不完全相同,具体表现在:一方面,第三人享有的债权中并不包括代位权、撤销权等权能,所以它是一种不完整的债权;另一方面,第三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向自己为给付,而债权人不能请求债务人向自己为给付而只能请求债务人向第三人为给付。此外,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虽债权人与第三人均有损害赔偿请求权,但债权人与第三人的赔偿请求权在内容上亦存在差异。第三人可请求债务人赔偿其因未向自己为给付所生损害,债权人只能请求赔偿因债务人未向第三人为给付致其所生损害。

在第三人未作出接受权利的意思表示之前,债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商变更或废止为第三人设定的权利条款,但在第三人作出受益表示后其权利确定,债权人、债务人均不得变更或协议废止第三人利益合同,但债权人与债务人有保留此等权利的特约的除外。

(三)对债务人的效力

根据利他合同,债务人应当向第三人履行义务,债权人与第三人均享有请求债务人给付的权利,债务人负有应第三人请求或债权人请求向第三人为给付的义务。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应向第三人承担违约责任。第三人虽取得独立的权利,但其权利系基于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合同而产生,由于第三人未对其利益的取得提供对价,他在合同中所享有的权益是有条件的,即不能超出债权人指定的范围。因此,债务人根据合同可对抗债权人的一切抗辩均可对抗第三人。这一效力包含两方面的要求:第一,债务人可援引对抗债权人的事由对抗第三人。如债务人可以在第三人提出请求时以合同不成立、合同无效、可撤销等原因提出抗辩,又如债权人未向债务人为补偿,债务人即可对第三人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而拒绝给付。第二,债务人所援引的对抗债权人事由必须是由合同所发生的,即如果债务人可对抗债权人之事由非由合同所发生,则债务人不得以之对抗第三人。如债务人主张与债权人所负债务抵销,则不得对抗第三人。但是,如果是属于债务人对于第三人之抗辩,则无论其是否基于合同而发生,均可对抗第三人。

与债权人的撤销权、约定解除权类似,在第三人权利确定后,当具有意思表示瑕疵等撤销事由以及当事人约定的解除事由发生时,债务人可行使撤销权或约定解除权,废止合同无须第三人同意。在债权人给付迟延或第三人受领迟延时,债务人可行使法定解除权,并且由于债务人与第三人处于相对的地位,为保护债务人利益,债务人行使解除权无须第三人同意。

三、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22条至第524条。

责任编辑:翟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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