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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科普:如何办理输华乳品检验检疫?

发布日期:2022-01-13  来源:中国海关  作者:俄世瑾 葛岚  浏览次数:405
核心提示:2022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248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49号)正式生效,《进出口乳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同时废止。为保持对进口乳品检验检疫要求的延续性,海关总署专门发布《关于明确进口乳品检验检疫有关要求的公告》(海关总署2021年第114号公告)。本文

2022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248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49号)正式生效,《进出口乳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同时废止。为保持对进口乳品检验检疫要求的延续性,海关总署专门发布《关于明确进口乳品检验检疫有关要求的公告》(海关总署2021年第114号公告)。本文将结合第114号公告内容,带大家了解一下如何办理输华乳品检验检疫。

黄埔海关关员对乳品进行监管 濮宣/摄

一、什么产品归为乳品?

乳品包括初乳、生乳和乳制品。初乳是指奶畜产犊后7天内的乳。生乳是指从符合中国有关要求的健康奶畜乳房中挤出的无任何成分改变的常乳,奶畜初乳、应用抗生素期间和休药期间的乳汁、变质乳不得用作生乳。生乳制品是指由生乳加工而成、加工工艺中无热处理杀菌过程的产品。乳制品是指由乳为主要原料加工而成的食品,如巴氏杀菌乳、调制乳、发酵乳、奶油及其他乳与乳制品(如乳矿物盐和乳蛋白等)。

二、什么乳品可以进口?

输华乳品进口商进口时需要事先确认输华乳品境外生产企业是否已获得海关总署注册。乳品境外生产企业名称、注册编号、注册地址和注册产品等信息已在海关总署官网对外公布。进口商在进口前应自行前往该栏目查询,只有能查询到的境外生产企业生产的乳品才可以输华,查询不到的不要盲目签订合同,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三、检疫审批制度有什么要求?如何办理检疫审批?所有乳品都要办理检疫审批吗?

检疫审批制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确立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海关依法对需要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的进口食品实施检疫审批管理。食品进口商应当在签订贸易合同或者协议前取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

办理检疫审批的申请单位可登录海关行政审批网上办理平台(http://pre.chinaport.gov.cn/car)向海关提交材料。海关向申请人出具受理单或不予受理通知书。受理申请后,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进行全面审查,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依法作出许可决定的,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或者依法作出不予许可决定。

申请办理检疫审批的单位应符合以下五个要求:

(一)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的单位应当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直接对外签订贸易合同或者协议的单位;

(二)输出和途经国家或者地区无相关的动植物疫情;

(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实施条例和《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规定;

(四)符合中国与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签订的双边检疫协定(包括检疫协议、议定书、备忘录等);

(五)乳品的输出国家(地区)和生产企业应在海关总署公布的相关检验检疫准入名单内。

海关总署2021年第114号公告对《关于实施〈进出口乳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要求的公告》(原质检总局公告2013年53号)和《关于调整〈进出口乳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实施要求的公告》(原国家质检总局公告2015年第3号)中需要办理检疫审批手续乳品的清单进行了整合。整合后明确,进口生乳、生乳制品、巴氏杀菌乳、巴氏杀菌工艺生产加工的调制乳需要办理进境检疫审批手续。

四、输华乳品需要随附哪些证书?证书有哪些要求?

进口乳品需随附出口国家或者地区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卫生证书。证书应当有出口国家或者地区政府主管部门印章和其授权人签字,目的地应当标明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证书样本应当经海关总署确认。

五、输华乳品需要随附哪些检测报告?

输华乳品需要随附检测报告,出具检测报告的检测机构,可以是境外官方实验室、第三方检测机构或企业实验室,也可以是境内取得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的检测机构。检测报告应与进口乳品的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对应。

(一)首次进口的乳品,应当提供相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列明项目的检测报告。首次进口,指境外生产企业、产品名称、配方、境外出口商、境内进口商等信息完全相同的乳品从同一口岸第一次进口。

(二)非首次进口的乳品,应当提供首次进口检测报告的复印件以及海关总署要求项目的检测报告。非首次进口检测报告项目由海关总署根据乳品风险监测等有关情况确定并在海关总署网站公布。

六、输华乳品采用什么方式提供检测报告?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要求,对进口乳品检测报告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

进口商或其代理人可以按照《关于实行进口乳品检测报告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50号)的规定,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告知承诺制与现行管理制度并行实施,鼓励申请人选择告知承诺制办理方式。申请人选择采用告知承诺代替提交进口乳品检测报告的,作出书面承诺并签字或者盖章确认后,视为已向海关提供检测报告。申请人不愿承诺或者无法承诺的,应当依法提交检测报告。

来源:中国国门时报

责任编辑:傅炜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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