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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经济与共同富裕

发布日期:2022-02-20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谭洪波  浏览次数:325
核心提示:中国共产党带领全国各族人民经过长期艰苦奋斗,在建党百年之际历史性地解决了绝对贫困问题。在此基础上,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首次把“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取得更为明显的实质性进展”作为远景目标提出。2021年8月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对共同富裕作出全面而具体的部署,2021年12月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又进一步对共同富裕的指导思想和实践路径作出了明确要求。我国当

中国共产党带领全国各族人民经过长期艰苦奋斗,在建党百年之际历史性地解决了绝对贫困问题。在此基础上,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首次把“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取得更为明显的实质性进展”作为远景目标提出。2021年8月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对共同富裕作出全面而具体的部署,2021年12月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又进一步对共同富裕的指导思想和实践路径作出了明确要求。我国当前加快推进共同富裕的过程,正值数字经济快速发展的过程,有关数据表明,2020年我国数字经济规模达到39.2万亿元,占GDP比重为38.6%,并保持了9.7%的增长速度。可以预见,随着数字技术的不断进步,未来我国经济数字化转型将会持续快速发展。讨论共同富裕的实现路径无法脱离数字经济的大背景,必须在发展数字经济的同时促进共同富裕。

数字经济能否促进共同富裕

数字技术及其推动的数字经济是人类社会发展过程中一个既一般又特殊的技术进步和经济发展阶段,分析数字经济与共同富裕之间的关系,可以从数字技术带动经济发展的一般性和特殊性两个方面来入手。

从数字技术带动经济发展的一般性来看,技术进步与收入分配和财富差距的关系可以从两个角度来分析。一是从历史角度看,每一次大的技术进步都会显著提高劳动生产率,从整体上促进经济快速增长和社会发展。但在收入分配方面,有更多证据表明,技术进步常常伴随着收入分配和财富差距的扩大。比如,英国第一次工业革命时期,由于先进技术并没有被普遍分享,从而加剧了人们的收入分配差距。皮凯蒂在《21世纪资本论》中考察了近两个世纪以来20多个欧美国家的收入分配状况,发现两次工业革命都伴随着收入分配差距的扩大,并且除了两次世界大战期间,主要发达经济体的收入分配不平等程度一直在上升。从人类发展史上更长的时期来考察,美国学者科勒(Kohler)等18位教授以住户房屋面积为指标,估算了世界各大洲上万年的财富差距走势,发现房屋面积基尼系数从原始社会到半农业社会再到农耕社会依次是0.17、0.27和0.35,从中可以看出,人类社会生产与生存技术的每次飞跃都伴随着财富差距的扩大。二是从技术创新的经济学视角来看,获得“市场势力”赚取垄断利润是大部分企业追求的目标,技术创新是企业为获取“垄断势力”所采取的重要策略性行为,同时也是企业追求“垄断势力”的过程和结果。政府为鼓励创新设立了专利保护制度,专利保护制度同时又会保护垄断阻碍竞争,为了平衡创新与垄断之间的关系,在专利保护制度中加入了保护期限条款,但这仍然保护了技术所有者对技术的垄断和由此产生的产品市场垄断,因此,技术进步与“垄断势力”的形成是相伴相生的。处于垄断地位的企业进一步通过价格策略、产量策略、合谋行为等,一方面设置较高的市场壁垒阻碍潜在竞争者进入市场,或使同行业其他企业处于从属地位,另一方面采用价格歧视等手段从上下游企业和消费者手中攫取更多剩余。因此,技术创新在经济上的成功并不能直接缩小收入分配差距,反而很大程度上会加大收入分配差距。数字技术及其推动的数字经济也不例外,如果不对数字经济的发展加以规范管理,同样会引起收入分配差距的扩大。

从数字技术带动经济发展的特殊性来看,当前的数字技术除了具有和以往的技术进步对收入分配相同的影响之外,还有一些显著特性影响着收入分配格局。第一,数据作为生产要素的不平等使用和占有。数据的生产需要商家、消费者、互联网企业等共同参与才能完成,而目前由于数据产权模糊并且实际掌握在一些大型互联网企业手中,因此他们可以凭借技术优势无偿或低成本使用数据要素,作为数据共同生产方的非互联网企业、机构和消费者则难以获得应有的权益。另外,数据产权不明晰也影响了数据价格体系的确立,进而影响了数据要素发挥作用的广度和深度,最终导致数据相关方参与要素报酬分配过程受阻,以及报酬与贡献度不匹配等问题。第二,数据要素具有规模报酬递增的特性。数据资源的形成、收集和存储需要投入大量硬件和软件资源,其初始投入较高,而数据资源一旦形成,其边际使用成本几乎为零,因此数字经济具有明显的规模报酬递增特性,这决定了数字经济众多行业具有自然垄断的属性。第三,数字经济具有网络外部性。当某一网络具有一定优势之后,该网络上的用户所获得的(期望)收益(或效用)会受到同一网络上其他同类用户数量的影响,其他同类用户数量越多,其中任何一个用户所获得的(期望)收益(或效用)就会越大,因此当数字经济达到一定规模之后,网络外部性将促使具有优势的网络快速自动“生长”。第四,互联网平台具有双边市场的特性。即,互联网平台上同时集聚大量的产品与服务的提供方和需求方才能发挥平台本身的价值,其中一方的(期望)收益和(期望)效用更多地依赖于另一方的数量,这一特性会使处于平台两侧的供给者和需求者相互吸引至同一个平台,导致具有优势的平台快速形成垄断。当然,在前期获取优势的过程中,不同平台之间会发生激烈竞争,有时在势均力敌时也可能会合并成为一家更大的平台。

上述数字技术的四个特性相互促进与融合,使得在数字经济发展的过程中比以往更容易形成市场垄断,并从三个方面影响收入分配结构:一是形成垄断的互联网企业可以凭借自身掌握的流量、数据和算法优势,对上下游企业采用两部制收费法分得更多收益,即除了向商家收取正常网络空间租金之外,还可以通过竞价排名、广告投放、流量控制等方式获得更多额外利润;二是形成垄断的互联网企业通过数据和算法优势,可以准确地为消费者“画像”,推算出其偏好、年龄、职业、收入、家庭结构与成员等信息,从而可以对消费者采取更为精准的价格歧视,更加接近理论上的一级价格歧视,将更多的消费者剩余转化为垄断企业的利润;三是互联网企业一旦在某一领域形成垄断,数字技术的上述四个特性会使同一领域内的其他企业难以生存和成长。因此,数字经济不但不会缓解反而会加剧收入分配差距。

规范数字经济发展,促进共同富裕

虽然数字技术在相当程度上会拉大贫富差距,但不可否认的是,数字技术在整体上会促进经济发展,它不但可以在宏观上降低社会生产成本、提高生产效率,还可以有效降低微观主体之间的交易费用,在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产业融合发展等众多方面具有强大优势。因此,为发挥数字技术在做大“蛋糕”方面的积极作用,同时尽可能降低和消除其对收入分配的不利影响,促进共同富裕,需要在以下两方面作出努力。

第一,加强对数字经济的合理规制,使其在规范中发展。正如上文所述,数字经济众多行业具有自然垄断属性,行业内少数大企业占据较大市场份额有利于单位产品和服务成本的降低,但同时这又会导致企业垄断,比较隐蔽地采用价格歧视、捆绑销售等行为损害上下游企业和消费者的利益。为克服这种两难境地,需要对数字经济实施政府规制,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对数字产品和服务进行价格规制,在允许少数企业寡占市场的同时,对他们提供的服务和产品进行限价。例如可以采用平均成本定价法则,一方面保证数字企业的合理利润水平,保护其创新的积极性,另一方面保护其上下游企业和消费者的权益,从而实现社会福利最大化。二是在数字企业的数据收集与挖掘、算法规则的可解释性及其目标函数的透明度等方面加强监管,提高算法的可解释性和目标函数的透明度,在鼓励创新、促进竞争和增强社会总福利之间实现动态平衡。三是降低数字行业的进入和退出成本,增强这些行业的可竞争性。四是探索和尝试在合理的补偿机制下打通各类数字平台业务,实现用户跨平台访问、企业跨平台服务和流量共享等。

第二,加快建立与数字经济相适应的收入分配制度。由于数字经济发展迅猛,传统收入分配体系的某些制度安排难以适应数字经济发展的新特点,因此收入分配制度应进一步与数字经济相适应。首先,坚持体现效率、促进公平的原则,探索数据要素参与一次分配的理论基础和可行方案。随着数字经济的深化发展,数据要素在生产中的地位将会进一步凸显,数据如何获得要素报酬是一个直接关乎效率与公平的问题。效率原则要求发挥市场对数据资源的配置作用,而高效的市场配置需要明晰的产权制度作为保障;公平原则需要考虑到数据要素和数字经济的特点。因此,为协调发展数字经济,促进共同富裕,需要加快数据要素的确权工作。在确权过程中,一方面应全面体现数据生产过程中消费者、商家、互联网企业等相关各方的贡献度,另一方面需要考虑数据要素在使用过程中的非竞争性等特点,同时确保数据安全和隐私保护。其次,研究制定与数字经济相适应的二次分配制度。一方面,数字技术弱化了许多商业实体存在的必要性并促使数字企业的收入来源与商业实体在地理空间上形成分离,造成与数字经济相关的税收扭曲;另一方面,数字贸易往往涉及多方主体,如平台方、产品和服务的供给方与需求方、第三方、合作方等,因此,在数字贸易过程中要做到税负公平是一个不小的挑战,必须加以重视。除此之外,数字产品和服务的无形性、数字经济催生的服务业新业态新模式,使课税主客体相对于传统经济更为模糊和难以确定。因此,在数字经济发展过程中,应根据数字经济的特点建立与之相适应的公平税收征管体系,研究出台数字调节税,让数字税在调节收入分配方面发挥应有作用,同时应发挥数字技术在课税主客体识别、税收公平和公共服务均等化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作者系中国社会科学院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中心副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财经战略研究院副研究员;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项目(16BJY129)阶段性成果〕

责任编辑:周官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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