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资讯 » 科普博览 » 生态环保 » 正文

第三个“大气十条”出台 力争到2025年全国地级及以上城市PM2.5浓度比2020年下降10%

发布日期:2023-12-13  来源:经济日报  作者:曹红艳  浏览次数:172
核心提示:近日,国务院印发《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在国新办12月11日举行的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生态环境部总工程师、大气环境司司长刘炳江指出,《行动计划》是我国继《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之后的第三个“大气十条”,明确了推动空气质量持续改善的总体思路、改善目标、重点任务和责任落实。《行动计划》提出,到2025年,全

近日,国务院印发《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在国新办12月11日举行的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生态环境部总工程师、大气环境司司长刘炳江指出,《行动计划》是我国继《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之后的第三个“大气十条”,明确了推动空气质量持续改善的总体思路、改善目标、重点任务和责任落实。

《行动计划》提出,到2025年,全国地级及以上城市PM2.5浓度比2020年下降10%,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比率控制在1%以内;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排放总量比2020年分别下降10%以上。重点工作任务包括:优化产业结构,促进产业产品绿色升级。优化能源结构,加速能源清洁低碳高效发展。优化交通结构,大力发展绿色运输体系。强化面源污染治理,提升精细化管理水平。强化多污染物减排,切实降低排放强度等。

《行动计划》传承延续了此前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继续推进“减煤、汰后、控车、治污和抑尘”五大路径,其中,“汰后”即为淘汰落后。一是突出工作重点,坚持PM2.5改善为主线,明确PM2.5的下降目标。二是坚持系统治污,大力推进产业、能源、交通结构的调整。三是强化联防联控。

根据《行动计划》,在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中,京津冀及周边地区由原来“2+26”城市调整为“2+36”城市。刘炳江介绍,在长三角地区和京津冀及周边地区交界的地方,苏、皖、鲁、豫四省交界地区城市PM2.5浓度和原来京津冀及周边地区、汾渭平原的PM2.5浓度接近,都是45微克/立方米左右,成为污染比较突出的地区。

“每次污染过程发生的时候,这个地方是起点,污染一发生,北上京唐、南下苏杭。根据这个特点以及多年监测观测、气象参数和科学研究成果,把这个地区纳入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的城市,国家支持的力度要大一些,任务压得也要重一些。”刘炳江说,这样使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长三角地区连为一体,能够系统、整体地解决大气污染问题。

《行动计划》对优化调整的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分别提出了改善目标。要求京津冀及周边地区、汾渭平原PM2.5浓度分别下降20%、15%,长三角地区PM2.5浓度总体达标,北京市PM2.5浓度控制在32微克/立方米以内。

“交通领域的低碳绿色转型量化指标最多,是一大亮点,突出了氮氧化物、VOCs等多污染物协同减排。”刘炳江强调,《行动计划》中货运结构调整更加聚焦关键领域。一是煤炭领域,强化了煤炭主产区煤炭和焦炭中长距离运输要求,铁路运输比例要力争达到90%。同时探索将清洁运输作为煤炭等行业项目审核和监管重点,实现煤炭清洁运输“上游监管”。二是重点行业领域,扩展铁路专用线建设范围,明确年货运量150万吨以上的物流园区、工矿企业、储煤基地以及煤矿、钢铁、火电、有色、焦化、煤化工等行业建设要求。三是港口领域,在重点区域港口基础上,增加粤港澳大湾区沿海主要港口铁矿石、焦炭清洁运输比例要求,力争达到80%。

刘炳江说,经过10年努力,“同呼吸、共奋斗”已成为全社会的行为准则,在《行动计划》中,利用法治、市场、科技、政策等手段推动空气质量持续改善的“组合拳”将继续加强。发挥财政金融引导、价格政策、税收调节作用,将继续强化税收政策支持,完善环境保护税征收体系,加快把VOCs纳入征收范围,发挥税收激励约束作用,多排多缴,少排少缴,调动企业治理积极性。(记者曹红艳)

责任编辑:宋晰

 
 
[ 资讯搜索 ]  [ 加入收藏 ]  [ 打印本文 ]  [ 违规举报 ]  [ 关闭窗口 ]

免责声明:
本网站部分内容来源于合作媒体、企业机构、网友提供和互联网的公开资料等,仅供参考。本网站对站内所有资讯的内容、观点保持中立,不对内容的准确性、可靠性或完整性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如果有侵权等问题,请及时联系我们,我们将在收到通知后第一时间妥善处理该部分内容。



 
 

 
推荐图文
推荐资讯
点击排行
最新资讯
友情链接 >>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