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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政府经济贸易协议(食品与农产品贸易部分)

发布日期:2020-01-18  浏览次数:2238
核心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经济贸易协议第三章 食品和农产品贸易1第3.1条 总 则一、为加强中美两国在影响农业贸易问题上的互信和友好合作,奠定解决长期关切的基础,推动农业成为双边关系的重要支柱,双方:(一) 认识到其各农业产业、保障安全可靠的食品和农产品供给、有助于满足两国人民对食品和农产品需求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

经济贸易协议

 

 

第三章 食品和农产品贸易1


第 3.1 条 总 则
一、 为加强中美两国在影响农业贸易问题上的互信和友好合作,奠定解决长期关切的基础,推动农业成为双边关系的重要支柱,双方:
(一) 认识到其各农业产业、保障安全可靠的食品和农产品供给、有助于满足两国人民对食品和农产品需求方面的重要性,有意进一步加强农业合作,拓展各自的食品和农产品市场,促进双方之间食品和农产品贸易增长;
(二) 考虑到以科学和风险为基础的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在保护人类、动物及植物生命与健康中发挥着关键作用,而出于保护主义目的使用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对消费者和生产者福利均有负面影响;认识到确保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以科学为基础、非歧视及考虑区域间卫生与植物卫生特性差异的重要性,同意各方都不得使用构成对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的卫生或植物卫生措施;
(三) 考虑到当进出口商因受到不公平阻止而无法充分利用农1 本章内容(包括附录各部分与各附件)的任何拟议或最终实施办法(包括现有实施办法的修订内容)均不得适用第八章《最终条款》第五条。业市场准入机会时,将减少农业贸易体系带来的好处;认识到关税配额管理不应作为阻止农产品关税配额充分利用的一种手段使用;
(四)注意到农业生物技术有助于养活增长的人口、减少农业的环境影响、促进更可持续的生产,提高生活水平,有意维持以科学和风险为基础的农业生物技术产品监管框架和有效率的审批程序,以便利于此类产品贸易的增长; 以及
(五)承认各自遵守其关于世界贸易组织国内农业支持承诺的重要性。
二、 附录第一至十七部分列出了具体承诺。


附录一 农业合作
 

一、 双方有意在农业科学和农业技术领域加强和促进互相同意的合作活动。这些活动可包括双方同意的信息交流和合作。双方有意基于诚信、对等、公开、透明、科学和法治等原则开展合作活动。
二、 双方有意在与农药相关的潜在合作领域进行技术磋商。这些磋商可包括讨论双方农药登记和试验数据,及讨论最大残留限量制定。
三、 双方有意继续执行和完善中美农业科学合作交流项目,促进中国和美国科学和技术专家就农业相关问题进一步交流。 每一方有意考虑在合适的情况下确保各自政府相关部门或机构参与项目活动。
四、 双方有意考虑在合适的情况下鼓励两国国家和地方层面政府主管机关、农民、学者、农业企业等开展农业议题的交流和对话。双方有意继续执行和完善现有的农业政策双边交流机制,比如中美农业合作联委会,通过美国和中国政府参加相关会议便利农业政策交流,包括中国粮食安全与食品安全战略峰会和中美两国各自召开的农业展望大会。
五、 双方有意促进中美技术专家就共同感兴趣的农业议题开展交流,可考虑在合适的情况下包括农业生产、作物保险、农产品贸易、卫生与植物卫生和乡村发展。
六、 双方有意合作, 考虑在合适的情况下进行农业可持续发展领域的技术讨论。
七、 双方有意通过技术交流访问等方式考虑在合适的情况下加强动物和植物病虫害信息分享。双方有意考虑在合适的情况下交流,提升动植物病虫害防控能力的经验,促进病害检测和病虫害检测防控技术的研发。
八、 双方有意以合作的方式就与农业有关的技术措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包括风险交流议题相互接触。双方有意以合作的方式就上述议题在国际组织如世界贸易组织、亚洲太平洋经济合作组织、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粮农组织)和食品法典委员会内,相互接触、加强配合。
九、 双方有意在 2019 年《大阪数字经济宣言》框架下建立合作机制,协商数字技术惠及农业领域的方式。
十、 双方有意将各自所有政府相关机构纳入到本附录讨论的政府活动当中。
十一、 为明确起见,本附录的内容均不得构成双方支出、 拨款或资金转移的义务以及将人力或其他资源用于任何合作活动的义务。


附录二 乳品和婴幼儿配方乳粉
 

一、 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中国海关总署与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在可行的情况下尽快启动双边技术讨论,审查“进口警报 99-30” 《因含三聚氰胺和/或三聚氰胺类似物针对所有中国乳制品、乳源成分、含乳食品实施自动扣留措施》,以明确取消“进口警报 99-30” 的必要步骤。


乳 品
 

二、 为更好满足中国消费者日益增长的乳品需求,中国应:
(一)本协议一经生效,允许进口的美国乳品:
1.由列入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清单的工厂制造; 以及
2.附有美国农业部农业市场服务局出具的乳品卫生证书;
(二)在本协议生效之日起 10 日内,认可美国乳品安全体系提供至少与中国乳品安全体系同等的保护水平;
(三)每当美国向中国提供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管辖内更新的乳品工厂和产品完整清单,在收到清单后 20 个工作日内:
1.对清单上的工厂注册并在海关总署网站公布该工厂和产品清单; 以及
2.允许上述工厂的美国乳品输入中国;
(四)允许进口附有美国农业部农业市场服务局卫生证书的牛、绵羊和山羊乳品;
(五)关于延长货架期乳:
1.允许产自美国的延长货架期乳进口并在中国作为巴氏杀菌乳销售;
2.若中国开展制定延长货架期乳新标准,向世界贸易组织通报标准草案;
3.确保新标准及所有实施行动符合中国世界贸易组织义务; 以及
4.根据第二条第 1、 3 和 4 款规定允许进口美国延长货架期乳;
(六)关于强化乳:
1.根据第二条第 1、 3 和 4 款规定,按照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调制乳》(GB25191),允许美国生产的强化乳输入中国;
2.若产品采用了巴氏杀菌工艺,允许标识为“ 巴氏杀菌调制乳”向消费者出售;
3.当中国开展制定强化乳新标准,向世界贸易组织通报标准草案; 以及
4.确保新标准及所有实施行动符合中国世界贸易组织义务;
(七)关于美国超滤液态乳:
1.根据第二条第 1、 3 和 4 款规定,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调制乳》( GB25191),允许美国超滤液态乳输入中国,且产品应该具有“超滤技术” 标识;
2.若产品采用了巴氏杀菌工艺,允许标识为“ 巴氏杀菌调制乳” ;
3. 当中国制定超滤乳新标准草案,向世界贸易组织通报该标准草案; 以及
4.确保新标准及所有实施行动符合中国世界贸易组织义务; 以及
(八)关于美国乳渗透物粉:
1.在本协议生效之日起 60 个工作日内:
( 1)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规范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查工作的通知》(国卫办食品发〔 2017〕 14 号)的要求,完成美国食用乳渗透物粉的审批; 以及
(2)允许美国乳渗透物粉进口;
2.若中国开展制定乳渗透物粉新标准,向世界贸易组织通报标准草案; 以及
3.确保新标准及所有实施行动符合中国世界贸易组织义务。


婴幼儿配方乳粉
 

三、 为更好满足中国消费者日益增长的婴幼儿配方乳粉需求,中国应:
(一)在审查美国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注册申请及作出注册决定时,充分考虑美国《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 21 U.S.C §
350a)第 412 节及其实施规定;
(二)无论申请实体是否与一个已注册工厂具有关联,接受产品注册申请,完成审查并发布决定;
(三)通常在接到申请后的 45 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美国工厂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注册申请的技术审查;
(四)通常在完成技术审查后 40 个工作日内,完成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注册所需要的有关核查、检查、抽样或检测,其条件是,美国生产商在必要的情况下及时提供准入;
(五)把此前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产品的审查、检查和制造工厂合规情况的决定纳入考虑范围,在技术审查或所需的核查、检查、抽样或检测完成后 20 个工作日内完成产品注册;
(六)确保不会披露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注册过程中提供的所有商业秘密;
(七)每当美国向中国提供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管辖内婴幼儿配方乳粉工厂的更新完整清单,如果该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已在中国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注册,在收到清单后的 20 个工作日内,对清单上的工厂实施注册并在中国海关总署网站公布该清单,允许这些工厂的美国婴幼儿配方乳粉输入中国;
(八)对于注册续期,不要求:
1.婴幼儿配方乳粉工厂注册续期多于每 4 年一次;
2.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注册续期多于每 5 年一次;
(九)当决定产品注册或重新注册是否需要进行工厂检查时,将此前中国核查报告、美国监管信息和其他有关信息予以考虑,包括制造商提供的信息; 以及
(十)本协议生效之日起 1 周内,中国海关总署对产品已在中国获批、而工厂注册申请待批的美国婴幼儿配方乳粉工厂,完成工厂注册,并在中国海关总署网站公布完整工厂清单。

 

乳品和婴幼儿配方乳粉核查和检查

四、 中国应:
(一)在对美国乳品或婴幼儿配方乳粉工厂进行检查或核查时,至少提前 20 个工作日通知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美国农业部及该工厂;
(二)为简化程序,提高效率,促进贸易便利化,将不以现场核查或检查作为注册乳品工厂或婴幼儿配方乳粉工厂的前提条件;以及
(三)确保所有针对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注册或乳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工厂注册所开展的核查或检查,目的是验证美国监管体系或该工厂是否有能力达到适用要求。
五、 中国继续有权对美国乳品和婴幼儿配方乳粉食品安全监管体系进行核查,包括与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协调核查有代表性的美国乳品和婴幼儿配方乳粉工厂。核查应以风险为基础。 中国继续有权在入境口岸基于风险抽取美国乳品和婴幼儿配方乳粉货物进行检查。如果中国根据科学检查判定某批美国乳品或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货物违反适用食品安全进口要求, 中国可拒绝进口该批货物。如果中国判定某工厂存在违反适用食品安全要求方面的重大违规行为或违规行为持续或反复出现, 中国可拒绝接受该工厂货物,直至问题解决。 中国应就此类违规行为通报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双方应就乳品和婴幼儿配方乳粉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和其他公共卫生事宜交换信息。

 

附录三 禽 肉
 

一、 双方应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 30 日内,签署并实施《特定重大禽类疫病通报和防控程序合作议定书》。
二、 本协议生效之日起 30 日内, 中国应基于以往对美国监管体系的评估,对是否允许进口 2015 年 1 月 1 日前输入中国的美国禽类和禽类产品发布最终决定。 中国应根据双方商定的现有进口议定书准许进口。
三、 中国应维持与《世界动物卫生组织陆生动物卫生法典》(2018 年版)第 10.4 章或相应后续规定相一致的措施。
四、 在收到中国关于评估中国禽类疫病无疫区认定的正式要求,及支持该要求的涵盖《美国联邦法典》第 9 卷第 92 章 8 个方面或相应后续规定的完整配套信息后,美国农业部动植物卫生检验局应在30 日内启动该项评估。


附录四 牛 肉
一、 双方应继续执行 2017 年签署的美国牛肉和牛肉产品输华议定书。如果该议定书的相关要求与本协议不符, 应以本协议为准。双方可酌情根据本协议修改议定书。
二、 中国承认, 美国已按照中国要求提交所有相关和必需资料,以便完成与所有美国牛肉、牛肉产品和含反刍动物成分的宠物食品进口相关的风险评估。 中国应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 1 个月内取消对进口美国牛肉和牛肉产品的牛龄要求。
三、 中国认可美国牛肉和牛肉产品的可追溯体系。美国政府根据美国法律不断维持达到或高于世界动物卫生组织有关保持《世界动物卫生组织陆生动物卫生法典》(2018 年版)第 11.4 章所列牛类疫病风险可忽略国家地位准则要求的措施,包括可追溯性措施。如果美国保持其世界动物卫生组织认定的该疫病风险可忽略国家分类地位, 中国不得对美国牛肉进口施加与该疫病相关的新的进口限制或要求。如果美国风险可忽略国家地位发生变化,则中国应根据《世界动物卫生组织陆生动物卫生法典》( 2018 年版)第 11.4 章11.4.11 条或任何后续条款,实施美国牛肉的进口管理规定。
四、 为更好满足中国消费者日益增长的肉类需求,本协议生效之日起 1 个月内, 中国应允许进口美国农业部食品安全检验局在食品安全检验局批准的工厂检查过的牛肉和牛肉产品。附件 1(被认为不符合输入中国的牛肉、猪肉和禽类产品清单)所列产品除外。
五、 本协议生效之日起 1 个月内, 中国应对进口牛肉中玉米赤霉醇、群勃龙醋酸酯和醋酸美伦孕酮采用最大残留限量。 中国应,对于食品法典已制定以上激素最大残留限量的牛肉组织,采用食品法典的最大残留限量; 对于食品法典尚未制定以上激素最大残留限量的牛肉组织,在制定最大残留限量时,遵循食品法典标准和准则,并参考其他已进行科学风险评估国家所制定的最大残留限量。


附录五 活种牛
 

一、 基于美国 2019 年 2 月 13 日和 2019 年 3 月 6 日提出的请求和提供的信息,双方应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 1 个月内启动技术磋商,讨论准备美国种牛输入中国出口卫生证书和议定书,以便尽快实现贸易。
 

附录六 猪 肉
 

一、 双方有意在全球非洲猪瘟研究联盟框架下促进合作活动,分享公开的科学知识和信息, 有助于逐步控制并根除非洲猪瘟。
二、 为更好满足中国消费者日益增长的肉类需求,本协议生效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 中国应允许进口美国农业部食品安全检验局在食品安全检验局批准的工厂检查过的猪肉和猪肉产品。


附录七 肉类、 禽肉和加工肉类
 

一、 本协议一经生效, 中国应认可美国农业部食品安全检验局对美国肉类、禽肉和加工肉类及加工禽肉工厂的监管,其目的是允许美国肉类、禽肉、加工肉类和加工禽肉输入。
二、 本协议一经生效, 中国应接受美国农业部食品安全检验局在食品安全检验局批准的工厂检查过的并随附出口卫生证书(FSIS9060-5/FSIS9295-1)的肉类、禽肉、加工肉类和加工禽肉,附件1(被认为不符合输入中国的牛肉、猪肉和禽类产品清单)所列产品除外。
三、 每当美国向中国提供美国农业部食品安全检验局认可工厂的完整更新清单, 中国应在收到后 20 个工作日内,在中国海关总署网站上公布清单,允许清单上所有工厂的产品输入中国。
四、 中国继续有权对美国肉类和禽肉食品安全监管体系进行核查,包括与美国农业部食品安全检验局协调核查有代表性的美国肉类和禽肉工厂。核查应以风险为基础。 中国继续有权在入境口岸基于风险抽取美国肉类和禽肉产品进行检查。如果中国根据科学检查判定某批美国肉类或禽肉产品货物违反适用食品安全进口要求, 中国可拒绝进口该批货物。如果中国判定某工厂存在违反适用食品安全要求方面的重大违规行为或违规行为持续或反复出现, 中国可拒绝接受该工厂货物,直至问题解决。 中国应就此类违规行为通报美国农业部食品安全检验局。双方应就肉类和禽肉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和其他公共卫生事宜交换信息。
五、 中国应以符合食品法典、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与世界卫生组织(世卫组织)食品添加剂联合专家委员会风险评估指导意见与该联合专家委员会此前进行的莱克多巴胺风险评估的方式,与美国专家协商尽快、不拖延进行牛、猪体内莱克多巴胺的风险评估。该风险评估应以美国的可验证数据和美国批准的莱克多巴胺使用条件为基础。中美双方应成立联合工作组,讨论根据风险评估结果要采取的措施。


附录八 肉类和禽肉电子信息系统


一、 为便利贸易,深化中美两国在证书方面的合作,中国海关总署应与美国农业部共同确定电子和自动化系统的技术要求,并实施该系统,用于查看美国农业部食品安全检验局为美国肉类、 禽肉、肉类产品和禽肉产品输入中国发放的出口证书。
二、 如果美国执行了该系统并证明其可靠性和安全性,则中国应在 2020 年 2 月底前使用该系统。 中国应通过该系统接受美国肉类、禽肉、肉类产品和禽肉产品货物获准输入中国所有必需信息,包括美国农业部食品安全检验局出具的证书。 中国应及时向口岸海关官员提供相关证书信息。
三、 美国农业部法令允许适当情形下使用替代证书。若美国农业部食品安全检验局确保替代证书清晰可鉴别,中国海关总署应包括在以下情形接受美国农业部发放的替代证书:
(一)原始证书未包含所需信息;
(二)原始证书中有打字印刷错误;
(三)进出口商或收发货方已改变,但所属国家仍与原始证书所示国家相同;
(四)证书丢失或损坏; 或
(五)入境口岸变更。


附录九 水产品
 

一、 本协议生效后,中国海关总署与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在尽快可行情况下重启中美水产品技术工作组双边会议。该技术工作组应明确中国可采取何种步骤,向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供证据,以评估中国控制措施是否可确保中国输美水产品符合美国要求。 美国确认,如中国水产品生产商或出口商向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交充足证据,且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判定该工厂和产品应从《进口警报16-131》排除, 则该中国水产品生产商或出口商应被列入《进口警报16-131绿色清单》。
二、 为更好满足中国消费者日益增长的水产品需要,本协议生效后,中国海关总署和美国国家海洋和大气管理局应在尽快可行情况下会面,讨论可在美国州际贸易中销售但尚未获准在中国销售的水产品输入中国的审批流程。如美国商务部国家海洋和大气管理局向中国海关总署提交有关上述水产品中某一产品的充足证据,中国海关总署应判定该产品是否安全适于食用以及是否允许输入中国。
三、 中国在本协议生效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应允许下列货物输入中国:
(一)来自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监管状况良好、 并在中国海关总署注册的水产品工厂,且随附美国国家海洋和大气管理局签发的经双方同意的证书; 以及
(二)来自美国国家海洋和大气管理局认定监管状况良好、 并在中国海关总署注册的鱼粉加工工厂,且随附美国国家海洋和大气管理局签发的经双方同意的证书。
四、 中国应:
(一) 每当美国向中国提交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管辖内水产品工厂的更新完整清单,在收到清单的20个工作日内,注册这些工厂,并在中国海关总署网站公布清单,允许这些工厂的美国水产品输入中国; 以及
(二)每当美国向中国提交美国商务部国家海洋和大气管理局管辖内鱼粉加工工厂的更新完整清单,在收到清单的20个工作日内,注册这些工厂,并在中国海关总署网站公布清单,允许这些工厂的美国鱼粉输入中国。
五、 中国继续有权对美国水产品食品安全监管体系进行核查,包括与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协调核查有代表性的美国水产品工厂。核查应以风险为基础。 中国继续有权在入境口岸基于风险抽取美国水产品货物进行检查。如判定某批美国水产品货物违反适用食品安全进口要求, 中国可拒绝进口该批货物。如判定某工厂存在适用食品安全进口措施方面的重大违规行为,或违规行为持续或反复出现, 中国可拒绝接受该工厂货物,直至问题解决。中国应就此类违规行为通报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双方应就水产品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和涉及水产品的其他公共卫生事宜交换信息。


附录十 大 米
 

一、 每当收到美国提供的美国农业部动植物卫生检验局认可符合《美国输华大米植物卫生议定书》的大米工厂清单, 中国应在收到清单的 20 个工作日内,注册这些工厂,公布工厂清单,并允许进口来自每一个经美国农业部动植物卫生检验局认可的大米工厂的美国大米。 中国继续有权对大米注册工厂进行植物卫生现场核查。

 

附录十一 植物卫生
一、 为了尽快实现贸易, 本协议生效之日起 1 个月内,双方应开展技术磋商,尽快签署除兰花外的中国介质盆景输美植物卫生议定书。
二、 本协议生效之日起 45 日内,美国农业部(动植物卫生检验局)应完成中国香梨进口监管通报程序。
三、 本协议生效之日起 2 个月内,美国农业部(动植物卫生检验局)应完成中国柑橘进口监管通报程序。
四、 本协议生效之日起 1 个月内,美国农业部(动植物卫生检验局)应完成中国鲜枣进口监管通报程序。
五、 本协议生效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中国海关总署和美国农业部(动植物卫生检验局)应签署并实施植物卫生议定书,允许美国加工用鲜马铃薯输入中国。
六、 本协议生效之日起 1 个月内,中国海关总署和美国农业部(动植物卫生检验局)应签署并实施植物卫生议定书,允许美国加州油桃输入中国。
七、 本协议生效之日起 3 个月内,中国海关总署和美国农业部(动植物卫生检验局)应签署并实施植物卫生议定书,允许美国蓝莓输入中国。
八、 本协议生效之日起 3 个月内,中国海关总署和美国农业部(动植物卫生检验局)应签署并实施植物卫生议定书,允许美国加州哈斯鳄梨输入中国。
九、 本协议生效之日起 3 个月内,中国海关总署和美国农业部(动植物卫生检验局)应签署并实施植物卫生议定书,允许美国大麦输入中国。中国海关总署与美国农业部(动植物卫生检验局)协调,可以实地考察美国大麦生产情况。
十、 本协议生效之日起 1 个月内,中国海关总署应与美国农业部(动植物卫生检验局)举行会议,并实地考察美国苜蓿颗粒和草块、杏仁粕颗粒和粕块以及梯牧草干草的生产情况。 中国海关总署和美国农业部应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 3 个月内签署并实施植物卫生议定书,允许以上产品输入中国。
十一、 双方确认,一方自另一方进口冷冻水果和蔬菜时不得要求出具植物卫生证书。
十二、 双方应就谷物和油籽产品贸易便利化问题继续技术磋商。


附录十二 饲料添加剂、 预混料、 配合饲料、 干酒精糟和含可溶物的干酒精糟
 

一、 为简化程序、提高效率、促进贸易便利化,更好满足畜牧业发展的饲料需求, 中国应:
(一)不以现场核查或检查作为注册工厂或批准饲料添加剂、预混料、配合饲料产品、干酒精糟和含可溶物的干酒精糟输入中国的前提条件;
(二)不以出口议定书作为允许饲料添加剂、预混料、配合饲料产品、干酒精糟和含可溶物的干酒精糟输入中国的前提条件; 以及
(三)确保对美国饲料添加剂、预混料、配合饲料产品、干酒精糟和含可溶物的干酒精糟的进口要求与国际标准和准则相一致。
二、 每当美国向中国提供饲料添加剂、预混料、配合饲料产品、干酒精糟和含可溶物的干酒精糟工厂的更新完整清单, 中国应在 20个工作日内对工厂实施注册,在中国海关总署网站公布清单,并允
许中国海关总署网站上清单内美国工厂的饲料添加剂、预混料、配合饲料产品、干酒精糟和含可溶物的干酒精糟输入中国。
三、 中国应:
(一) 1.在收到美国干酒精糟和含可溶物的干酒精糟制造商对中国出口审批申请 3 个月内完成申请审查; 以及
2.在申请审查完成 20 个工作日内发放许可,允许该产品输入中国;以及
(二)在收到申请 20 个工作日内,若美国干酒精糟或含可溶物的干酒精糟制造商持有或曾持有一种产品输入中国许可,但该许可:
1.于 2017 年 1 月 1 日或之后失效, 或

2.预期将在该日期后失效, 向该制造商发放许可,允许该产品输入中国。
四、 中国应:
(一)在收到新饲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或配合饲料产品输入中国申请 9 个月内,完成申请审查,将产品列入中国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目录;
(二)在收到饲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或配合饲料产品输入中国新申请 3 个月内,完成申请审查并发放许可,允许产品进口; 以及
(三)在收到向中国出口饲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或配合饲料产品续期申请 20 个工作日内发放续期许可,允许产品进口。
五、 中国继续有权对美国饲料添加剂、预混料、配合饲料、干酒精糟和含可溶物的干酒精糟饲料安全监管体系进行核查,包括与美国相关主管部门协调核查有代表性的美国饲料添加剂、预混料、配合饲料、干酒精糟和含可溶物的干酒精糟工厂。核查应以风险为基础。 中国继续有权在入境口岸基于风险抽取美国饲料添加剂、预混料、配合饲料、干酒精糟和含可溶物的干酒精糟饲料产品货物进行检查。如根据科学检查判定某批美国饲料添加剂、预混料、配合饲料、干酒精糟和含可溶物的干酒精糟货物违反适用饲料安全进口要求, 中国可拒绝进口该批货物。如判定某工厂存在适用饲料安全措施重大违规行为,或违规行为持续或反复出现, 中国可拒绝接受
该工厂货物,直至问题解决。 中国应就此类违规行为通报美国有关部门。双方应就饲料添加剂、预混料、配合饲料、干酒精糟和含可溶物的干酒精糟饲料安全监管体系交换信息。
 

附录十三 宠物食品和非反刍动物源动物饲料
 

一、 中国应:
(一)在本协议生效之日起 1 个月内:
1.按照附录第四部分(牛肉)第二条内容解除对含反刍动物成分的美国宠物食品的禁令; 以及
2.对含反刍动物成分的美国宠物食品,取消聚合酶链式反应检测使用;对不含反刍动物成分的美国宠物食品,仅基于风险进行聚合酶链式反应抽检;
(二)本协议一经生效,允许进口含禽肉产品成分的美国宠物食品;
(三)不要求工厂在注册环节填写或提交问卷,但可要求正在接受核查的工厂填写问卷; 以及

(四)允许进口含有第三国动物源成分的宠物食品,前提是该动物源成分合法进口至美国、符合美国国内宠物食品添加要求并可追溯至原产国。
二、 本协议一经生效,双方应进行技术讨论,讨论美国宠物食品输入中国事宜。双方应在本协议生效之日起 2 个月内,签署美国宠物食品输入中国议定书。新议定书签署前, 中国应按照 2004 年 11月 18 日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从美利坚合众国输入非反刍动物源饲料和非反刍动物源性油脂的兽医卫生议定书》规定,继续允许美国宠物食品输入中国。
三、 中国已完成对美国 24 家新增宠物食品和动物饲料工厂的审查,应在本协议生效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将这些工厂加入允许输入中国宠物食品或非反刍动物源动物饲料的工厂清单。
四、 美国应每月向中国提供美国认定可对中国出口宠物食品或非反刍动物源动物饲料的工厂清单的所有更新。在收到清单的 20 个工作日内, 中国应注册这些工厂,在中国海关总署网站公布变更的清单,并允许中国海关总署网站清单内美国工厂的宠物食品和非反刍动物源动物饲料输入中国。
五、 中国继续有权对美国宠物食品和非反刍动物源动物饲料安全监管体系进行核查,包括与美国相关主管部门协调核查有代表性的美国宠物食品和非反刍动物源动物饲料工厂。核查应以风险为基础。 中国继续有权在入境口岸基于风险抽取美国宠物食品和非反刍动物源动物饲料货物进行检查。如根据科学检查判定某批美国宠物食品和非反刍动物源动物饲料违反适用宠物食品和非反刍动物源动物饲料安全进口要求, 中国可拒绝进口该批次产品。如判定某工厂存在适用饲料安全措施方面的重大违规行为,或违规行为持续或反复出现, 中国可拒绝接受该工厂货物,直至问题解决。 中国应就此类违规行为通报美国相关主管部门。双方应就宠物食品和非反刍动
物源动物饲料安全监管体系交换信息。


附录十四 关税配额
 

一、 中国应确保自 2019 年 12 月 31 日起,小麦、大米和玉米的关税配额措施应符合中国特定农产品关税配额案专家组报告及世界贸易组织协定,包括中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世贸组织议定书》和中国第 152 号减让表第一部分第 1(B)节中的承诺。
二、 中国每年小麦、大米和玉米的总体关税配额应于当年 1 月 1日前分配至最终用户。 中国应确保不抑制小麦、大米和玉米关税配额的足额使用。
三、 中国对小麦、大米和玉米关税配额资格、分配、返还、再分配和处罚的要求, 不得区别对待国营贸易企业和非国营贸易企业,并应同等适用于小麦、大米和玉米关税配额中的国营贸易配额和非国营贸易配额。中国小麦、大米和玉米关税配额管理措施中,获得小麦、大米和玉米关税配额分配的“最终用户” 和“企业” 包括国营贸易企业。
四、 中国应于每年 10 月 1 日前对未使用并返还的小麦、大米和玉米关税配额量(包括未使用并返还的分配给国营贸易企业的配额量,或定为“国营贸易配额” 的配额量)进行再分配。仅有新申请者和除退回未使用小麦、大米和玉米配额的企业以外的企业, 应有资格获得小麦、大米和玉米关税配额再分配量。
五、 中国小麦、大米和玉米关税配额的所有分配量均应为商业可行的装运量。
六、 中国应确保规定并公布小麦、大米和玉米关税配额申请条件和分配原则,分配原则应与小麦、大米和玉米关税配额管理商品的进口、加工或销售相关。 中国应确保充足数量的国营贸易企业和非国营贸易企业实体(包括新的配额申请者)有资格获得小麦、大米和玉米关税配额分配,并确保不抑制小麦、大米和玉米关税配额的足额使用。
七、 与中国的世贸组织义务相一致, 中国将应美国请求,提供与小麦、大米和玉米关税配额分配和再分配相关的信息。
八、 每一方如有关于小麦、大米和玉米关税配额管理的现行法律、法规和公告,应在公共网站上公开,并及时公布上述内容的变更情况。依据“双边评估和争端解决” 一章,双方将应其中一方请求就关税配额管理进行磋商。


附录十五 国内支持
 

一、 中国应尊重其世贸组织义务,在官方公报栏公布关于其国内支持计划和政策的法律、法规和其他措施。
二、 为明确起见,关于中国国内支持措施,世界贸易组织《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下美国享有的针对中国的权利,不受本协议限制。
 

附录十六 农业生物技术
 

一、 为有助于实现农业生物技术对可持续农业发展的好处,双方同意开展农业生物技术领域交流,并有意采取措施,增进公众关于农业生物技术参与和公众对农业生物技术相关科学信息的认知,以增强公众对在农业和食品体系中使用安全生物技术的信心和接受程度为目的。
二、 中国应为农业生物技术产品的安全性评价和审批采用透明、可预测、高效及以科学和风险为基础的监管流程。对于用作饲料或加工的农业生物技术产品, 中国应大幅缩短以下两项之间的平均时间至 24 个月以内:
(一) 此类产品审批正式申请的提交;以及
(二) 该产品是否批准的最终决定。
中国安全评价程序应以相关国际标准以及食品法典和《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的建议为基础。 中国所开展的任何安全评价应基于以恰当方式获取并以恰当统计方法分析的科学数据和信息。
三、 双方应加强生物技术监管交流,以增进互相理解与便利农业生物技术产品贸易。
四、 中国应:
(一)在收到农业生物技术产品用于正式批准申请而提交的申报书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开展完整性预审查,通过对比申请表和申报书要求,将申报书中不齐全之处告知申请人;
(二)受理申请人关于食品、饲料和加工用途农业生物技术产品进口批准流程的申诉,并在收到合理申诉后采取整改行动;
(三)当国家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委员会需要额外信息来完成安全评价时,在确定需要额外信息的会议结束 20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提供所有此类信息,并向申请人书面解释通知提供的信息与产品既定用途下的安全性有何相关性;
(四)申请人向国家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委员会提交额外信息后,国家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委员会将尽快、以必要频率召开会议,以便完成申请审核;以及
(五)每年至少召开 2 次国家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委员会会议,并视申请数量,根据需要尽可能增加会议召开频次。
五、 中国批准的农业生物技术产品有效期应不少于 5 年。
六、 中国应在本协议生效之日起 12 个月内,就源于转基因微生物的食品成分审批,建立并公布一套简化、可预测、 以科学和风险为基础、高效的安全评价流程。
七、 中国应:
(一)全年不间断受理农业生物技术产品的批准申请;
(二)如果一农业生物技术产品的正式批准申请在向美国监管机构提交申报书后但向中国监管机构提交前,向中国提交申报书,在收到申报书 5 个工作日内,对照该产品正式申请提交后将适用的批准要求,开展申报书完整性预审查;
(三)在收到正式申请后启动审查该农业生物技术产品的批准申请;
(四)不要求提供对于产品既定用途下的安全性评价不必要的信息;以及
(五)对于任何通过中国安全评价的产品,在国家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委员会会议结束 20 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批准决定,并颁发生物安全证书。
八、 若出现影响美国货物出口至中国的低水平混杂的情况, 中国应:
(一)尽快向进口商或进口商代理告知该低水平混杂事件,以及需提交的相关补充资料,以协助中国就该低水平混杂事件的处理作出决策;
(二)向美国提交该低水平混杂事件的风险或安全评价综述;
(三)确保该低水平混杂事件的处理没有不必要的拖延; 以及
(四)在决定如何处理低水平混杂事件时,考虑美国或其他国家提供的相关风险或安全评价及批准情况。
九、 对于无意或者技术上无法避免的低水平混杂事件, 中国应基于个案开展分析评估,尽量降低对贸易的影响。
十、 双方同意组织专家对低水平混杂问题开展进一步研究,并开展国际合作寻求解决低水平混杂的务实做法。


附录十七 食品安全
 

一、 双方不得实施未基于科学和风险的食品安全法规或要求另一方监管部门未基于科学和风险的行动,且应只使用该法规和要求该行动以保护人类生命或健康所需程度为限。

附件 1:被认为不符合输入中国的牛肉、 猪肉和禽类产品美国法律法规要求销毁在屠宰时或屠宰后续检查中发现的患病、掺假或其他不合格的肉类和禽类胴体、分割部分及产品。美国农业部食品安全检验局不允许已确定为不合格的,或被牛的粪便、异物、脑脊液等污染的肉类或禽类产品进入市场。表现出全身系统症状或病理变化的动物将被销毁。美国农业部食品安全检验局公共卫生兽医在食品安全检验局证书中证明,相关肉类或禽类产品来自已经过宰前和宰后检验且完好健康的动物。此外,产品已依据美国农业部法律法规进行与通过检验,且产品卫生、适宜人类食用。
 

以下清单列出不符合输入中国的产品,包括含下列产品的加工产品:
1.牛肉和猪肉:甲状腺、肾上腺、尾脂腺、扁桃体、屠宰和分割过程中暴露的主要淋巴结、喉部肌肉组织、肺、胰腺、脾脏、胆囊、子宫、毛发、蹄和泌乳乳腺;
2.牛角;
3.任何年龄牛的机械分离肉和回肠末端;
4. 30 月龄及以上牛只的脑、颅、眼、三叉神经节、脊髓、背根神经节和脊柱(尾椎、胸腰椎横突、骶骨翼除外); 以及
5.禽类羽毛、头部、肠和尾部。


 

2020 年 1 月 15 日

 

来源:商务部官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经济贸易协议》  (全文.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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