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渔期内禁止生产性捕捞
农业农村部11月19日发布《关于设立长江口禁捕管理区的通告》。《通告》称,农业农村部决定扩延长江口禁捕范围,设立长江口禁捕管理区。(长江口禁捕管理区范围为东经122°15′、北纬31°41′、北纬30°54′形成的框形区线,向西以水陆交界线为界。)用来巩固和扩大长江禁捕退捕成效,更好地养护长江水生生物资源,保护长江水域生态环境。
《通告》要求,长江口禁捕管理区以内水域,实行长江流域禁捕管理制度。禁渔期内禁止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并停止发放刀鲚(长江刀鱼)、凤鲚(凤尾鱼)、中华绒螯蟹(河蟹)和鳗苗专项(特许)捕捞许可证。在上述禁渔区内因科研、监测、育种等特殊需要采捕的,须经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专项特许。
调整捕捞许可证发放规模
长江口禁捕管理区以外海域,继续实行海洋渔业捕捞管理制度。有关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渔业资源状况和长江口禁捕管理需要,进一步加强海洋渔业捕捞生产管理,适时调整压减生产性专项(特许)捕捞许可证发放规模,清理取缔各类非法捕捞行为,避免对长江口禁捕管理和水生生物保护效果产生不利影响。
农林卫视
责任编辑:王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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