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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科普:“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1-09-20  来源:中国海关  作者:刘丽丽  浏览次数:366
核心提示:为深入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和《财政部 中央宣传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民政部 商务部 文化和旅游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

为深入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和《财政部 中央宣传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民政部 商务部 文化和旅游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先后印发。本文将详细解读“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相关问题。

一、什么样的单位可以享受“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

(一)保留“十三五”期间政策享惠单位

1.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中央级、省级科研院所。

2.国家重点实验室、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技术类)。

3.科技部核定的科技体制改革过程中转制为企业和进入企业的主要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工作的机构。

4.科技部会同民政部核定或者省级科技主管部门会同省级民政、财政、税务部门和社会研发机构所在地直属海关核定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性质的社会研发机构。

5.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会同省级财政、税务部门和外资研发中心所在直属海关核定的外资研发中心。

6.国家承认学历的实施专科及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

7.符合规定的出版物进口单位。

(二)新增“十四五”期间政策享惠单位

1.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地市级科研院所。

2.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中央级、省级、地市级科研院所所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图书馆、研究生院。

3.国家实验室、国家产业创新中心、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

4.省级科技主管部门核定的科技体制改革过程中转制为企业和进入企业的主要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工作的机构。

5.省级科技主管部门会同省级财政、税务部门和社会研发机构所在地直属海关核定的事业单位性质的研发机构。

6.国家承认学历的实施专科及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校、异地办学机构。

7.县级及以上党校(行政学院)。

8.地市级及以上公共图书馆。

二、进口税收优惠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一)符合政策规定的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学校、党校(行政学院)和图书馆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求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二)符合政策规定的出版物进口单位为科研院所、学校、党校(行政学院)、图书馆进口用于科研、教学的图书、资料等,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三、享惠进口单位的资格如何确定?

享受政策的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学校、图书馆、出版物单位实行名单管理,由主管部门核定。

四、享惠的商品包括哪些?

免税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实行清单管理。免税进口清单由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制定印发,并动态调整。

五、免税用品进口后有哪些管理要求?

(一)海关监管年限内,免税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应当依法接受海关监管。

(二)经海关审核同意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学校、党校(行政学院)、图书馆可将免税进口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用于其他单位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活动。

(三)经海关审核同意,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学校以科学研究或教学为目的,可将免税进口的医疗检测、分析仪器及其附件、配套设备用于其附属、所属医院的临床活动,或用于开展临床实验所需依托的其分立前附属、所属医院的临床活动。在海关监管年限内,未经海关审核同意并办理有关手续,不得将免税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擅自抵押、转让、移作他用或进行其他处置。

六、新政策项下享惠名单印发前已缴纳的应免税款是否可以退还?

对申报日期在2021年1月1日至牵头部门核定的第一批科学研究机构、科技开发机构、学校、图书馆和出版物进口单位名单印发之日后30日期间的报关单,免税进口单位已征的应免税款,依进口单位申请准予退还。县级及以上党校(行政学院)2021年1月1日至《管理办法》印发之日后30日期间申报进口已征的应免税款,依申请准予退还。

其中,申请退还进口环节增值税的,该单位应凭税务机关出具的“‘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项下进口商品已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未抵扣情况表”向海关申请退税。

七、名单和清单印发前,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可否办理税款担保?

(一)自2021年1月1日至相关第一批进口单位名单印发前,“十三五”期间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进口单位进口科教用品的,可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进口货物的税款担保手续。

(二)第一批进口单位名单印发后,免税进口清单印发前,名单内进口单位进口科教用品的,可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进口货物的税款担保手续。

(三)自《管理办法》印发之日起至第一批免税进口用品清单印发前,县级及以上党校(行政学院)进口科教用品的,可向主管海关办理进口货物的税款担保手续。

八、什么情况下停止享受政策?

进口单位如违反规定,将免税进口商品擅自转让、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将停止享受政策。

进口单位如存在以虚报情况获得免税资格,经核定名单的牵头部门查实后,该单位将停止享受政策。

九、“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实施期限为多久?

自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来源:中国国门时报

责任编辑:李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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