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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强化国土空间规划管控 保障耕地和粮食安全

发布日期:2022-01-05  来源:北国  作者:赵英明  浏览次数:261
核心提示:辽宁省首次将人均面积作为农村宅基地申请条件入法,首次在辽宁省地方立法中明确建立国有建设用地二级市场、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应依法取得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11月26日闭幕的辽宁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修订)》(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22年2月1日起施行。《办法》按照国家土地管理法律

辽宁省首次将人均面积作为农村宅基地申请条件入法,首次在辽宁省地方立法中明确建立国有建设用地二级市场、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应依法取得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11月26日闭幕的辽宁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修订)》(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办法》按照国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坚持土地管理严而又严的主基调,强化辽宁全省耕地安全和粮食安全,着力构建辽宁省土地管理的新体制、新机制、新格局。《办法》的颁布实施对强化辽宁省国土空间规划管控、严格耕地保护、推进土地用途管制、加强土地要素保障等具有重要意义。

在强化规划管控和“红线”管理方面,《办法》明确规定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依法划定落实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和城镇开发边界三条红线,实现总体规划、详细规划、相关专项规划“多规合一”。《办法》还明确了国土空间规划的编制主体、编制程序、批准权限等,增强了国土空间规划的刚性约束。

为牢牢守住耕地保护红线,《办法》对耕地保护进行了严格规定。压实主体责任,明确规定各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耕地保护负总责,严守耕地保护红线,加强对黑土地等优质耕地的保护,建立健全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制度,依法落实永久基本农田等耕地保护责任和任务。规定对非农业建设项目经批准占用耕地的,占用单位应当补充与所占耕地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并严格控制耕地转为其他农用地。

《办法》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进一步细化了土地征收程序。明确征收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应在规定期限内足额支付征地补偿费用。要求补偿费用专款专用。规定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在征地补偿安置协议或征地补偿安置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交出土地,且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与市、县(区)政府办理相关手续。

为科学管理农村宅基地用地,《办法》对农村村民户无宅基地、成年子女确需分户等可以申请宅基地的条件、用地标准进行了细化,并在辽宁省首次将人均面积作为申请条件入法,规定三代以上同住一处且已有宅基地人均建筑面积低于20平方米的,可以申请宅基地。鼓励盘活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保障和支持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以及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需求,促进乡村经济发展。对于农村村民建设住宅占用耕地的,由市、县(区)政府通过储备补充耕地指标、实施土地整治等途径补充耕地,并且不得向农民收取耕地开垦费。

为确保建设用地高效利用,《办法》首次在辽宁省地方性法规中明确建立国有建设用地二级市场,规定建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抵押等交易市场,提高存量土地资源的配置效率;首次在辽宁省地方性法规中明确关于地下空间利用的规定,要求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依法取得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

此外,为提升土地监管力度,《办法》还对建立辽宁省土地督察制度进行了规定。

来源:辽宁日报

责任编辑:李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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