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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新修订《四川农药管理条例》施行

发布日期:2021-05-11  浏览次数:390
核心提示:农产品质量安全,直接关乎人们舌尖上的安全。从5月1日起,新修订的《四川农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紧盯源头管理,此次《条例》有哪些干货?立足四川省情,又体现了怎样的四川特色?带着这些疑问,记者日前采访了四川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相关处室负责人。明晰政府职能 确定谁来管管什么修订《条例》,是
 农产品质量安全,直接关乎人们“舌尖上的安全”。从5月1日起,新修订的《四川农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紧盯源头管理,此次《条例》有哪些“干货”?立足四川省情,又体现了怎样的“四川特色”?带着这些疑问,记者日前采访了四川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相关处室负责人。

 

明晰政府职能 确定“谁来管”“管什么”

 

“修订《条例》,是对上位法的继承和发展。”四川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相关处室负责人介绍说,早在1999年,四川省即出台了首部《四川省农药管理条例》,并于2005年进行了修正。多年来,这项制度的实行,为四川省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和人畜安全,维护生态环境发挥了重要作用。

 

而今,人们对于绿色安全农产品的需求不断提高,对生态环境也持续关注。四川现行农药管理制度面临新情况、新要求和新挑战。

 

“《条例》对照上位法和相关部门规章,并结合四川省实际,作了相应修改。”该负责人告诉记者,在明晰政府监管职能职责方面。《条例》提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药监督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健全农药监督管理体系;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开展农药使用指导、服务工作,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四川省级农业农村部门所属的农药检定、植物保护工作机构依法协助做好农药登记、已登记农药的安全性有效性监测评价等。

 

细化主体责任 新增农药登记和经营新规

 

对于市场主体责任,《条例》也作了进一步的明确规定。

 

“相关的条款,加强了农药登记、生产、经营和使用的全流程控制与监管。”该负责人表示,《条例》重点对生产、经营行为进行了规范。

 

结合“放管服”改革要求,《条例》新增了农药登记申请相关规定,提出四川省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于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同时,根据上位法和农药经营活动中的具体情况,《条例》也新增了条款,提出符合“专门经营卫生用农药的”“农药经营者在发证机关管辖的行政区域内设立分支机构的”“农药生产企业在其生产场所范围内销售本企业生产的农药,或者向农药经营者直接销售本企业生产农药的”三种情形之一的,不需要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

 

建立引导机制 促进农药减量安全用药

 

立足四川省情,《条例》聚焦了四川农药经营和使用中的“小散乱”以及农药包装废弃物污染环境等突出问题。

 

相关条款提出,政府实施农药减量计划,支持和鼓励自愿减量行为,扶持专业化服务组织发展,支持统防统治,鼓励地方政府通过政府购买服务、补贴等方式使用绿色防控技术;《条例》也对互联网经营农药进行了规范,明令禁止“限制使用类”农药通过互联网销售。

 

针对农村面源污染问题,《条例》提出,要建立健全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体系,支持回收处理和资源化利用。

 

据了解,《条例》新增了三十一条,指出:“对假农药、劣质农药、禁用农药、农药包装废弃物的回收处置,按照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四川省主管部门出台的相关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相关规定执行,防止污染环境。”

 

强化追溯管理 通过信息化建设加强农药管理

 

农药是重要的农业生产资料。然而,在处理假冒伪劣农药引发的中毒、药害事故时,“溯源难”情况时有发生。

 

“《条例》明确要强化农药可追溯、生产经营诚信档案和信息公布等监管制度的建设。”该负责人表示,《条例》提出,政府应加强农药可追溯管理的信息化建设,运用现代信息技术逐步实现农药的可追溯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定期开展农药监督抽查,并向社会公布抽查结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建立农药生产、经营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四川农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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